
体坛周报全媒体原创10月29日晚,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审组公布了本赛季第31期裁判评审工作情况(20251028)。本期主要考察10起案件,这些案件源于近期中国足球比赛和U18全运会相关俱乐部或参赛球队的投诉。审查组认定,其中两起案件存在关键量刑错误、遗漏。会议总结分析如下: 案例一:中超联赛第28轮,上海申花对阵大连英博,比赛第23分钟,大连英博16号球员进攻前场,上海申花3号球员铲球,大连英博16号球员倒地。裁判没有吹罚犯规。 VAR不干预。大连英博俱乐部认为,对手3号铲球犯规,破坏了自己的得分机会,将会被出示红牌并被勒令继续比赛。对于本案,评审组初步一致认为,上海申花3号球员的犯规行为不构成严重犯规,也不符合破坏对方明显得分机会的标准。裁判不出示红牌的主要决定是正确的。 VAR没有正确干预。其次,评审组一致认为,裁判应以阻止对方承诺或犯规不慎为由,给予上海申花3号球员犯规并出示黄牌。 。由大连英博的2号球员带球。随后该队16号球员将球踢入对方球门。助理裁判举旗示意。裁判判定大连英博越位犯规在先,进球无效。 VAR不干预。大连英博俱乐部的上诉意见是,进球的球员阿尔没有越位,进球一定是有效的。对于本案,审查组一致认为,大连英博2号球员带球时,其15号球员处于外侧位置,遮挡了上海申花队门将的视野,并尝试触球,影响对方球员触球能力。大连英博15号因越位犯规应被判罚,队友随后的进球无效。裁判做出了正确的决定。 VAR不再正确干扰。 。上海申花队15号球员与大连英博队36号球员争夺头球,接触后倒地。裁判没有吹罚犯规。介入变量。主裁判在现场回顾比赛后,改判为大连英博36号犯规、点球并黄牌警告。大连英博俱乐部上诉称:不。对于本案,评估组首先同意:t:上海申花15号球员先击球,大连英博36号球员击中对方头部。根据比赛规则,这已构成犯规。主裁现场评审后,改判大连英博36号犯规,判罚点球。最后的决定是正确的。 VAR介入正确。其次,分析Pimport的大部分成员认为:大连英博第36号犯规的严重性是一次大意犯规,裁判发出黄牌警告的决定是正确的。 。在裁判吹哨停止比赛后,上海申花10号球员涉嫌对大连英博40号球员有攻击行为倒地。主裁判没有向上海申花10号出示红黄牌,VAR也没有介入。大连英博俱乐部的上诉意见是一号对手的攻击性。对于本案,评审组首先一致认为:通过现有的视频片段中,无法确认上海申花10号球员是否对倒地的大连英博40号球员进行侮辱和吐口水,应被红牌罚下。因此,评估小组无法判定上海申花10号是否被红牌罚下。其次,审查组指出,在无法确定上海申花10号球员是否存在侮辱、毁坏等应受红牌处罚的行为的前提下,其行为也构成不当行为,应给予黄牌警告。 。裁判出示黄牌警告成都荣成16号,瓦尔没有干预。青岛西海岸俱乐部提出上诉,认为对手16号铲球被包夹,属于暴力行为,应被红牌罚下。对于本案,评审组多数成员认为:成都蓉城16号球员首次触球铲断时接球,然后在接触对方球员时弯曲腿,用脚捏住对方的脚。 hiit并不构成严重犯规,应被视为粗心犯规,无论给对手造成什么后果。裁判的判定判给成都榕城16号犯规并向其出示黄牌是正确的。 VAR没有正确干预。 。 VAR不干预。青岛西海岸俱乐部对8号对手因铲球起立被出示红牌并责令比赛的意见提出上诉。对于此案,评审组多数成员认为:从成都蓉城8号球员与对方对手接触的位置和强度来看,不构成严重犯规,不应该被出示红牌。这应该被视为鲁莽犯规,并将受到黄牌警告。裁判判罚成都荣成8号犯规,并给他一个警告低卡是正确的。 VAR没有正确干预。 。 VAR不干预。青岛西海岸俱乐部上诉称:对方将球传入禁区时,对方9号球倒在对方23号球上,后续对手的射门无效。对于本案,评审组一致认为,在球传入禁区时,成都荣成9号23号球员与青岛西海岸23号球员之间的接触,应视为比赛中双方争夺位置的球员之间的正常身体对抗,不构成犯规。裁判不判犯规以及判定随后进球有效的决定都是正确的。 VAR 没有正确干预。VAR 没有干预。深圳新鹏城俱乐部上诉意见认为,我队23号臂与对方球员领队发生接触。这是保护设备时的意外接触球。这并不是严重的犯规或暴力行为,不应被红牌表明。对于本案,评审组一致认为,深圳新鹏城23号球员明显是挥舞手臂,用力击打对方脸部。这不是正常的护球动作,应被视为严重犯规。裁判对深圳新鹏程23号红牌并罚下的决定是正确的。 VAR没有正确干预。 (视频:案例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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